(一)申诉
1.参赛队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软件,有失公正的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 申诉应在竞赛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申诉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参赛队领队向大赛组委会赛项仲裁组递交书面申诉报告。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的人员、申诉依据与理由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事实依据不充分、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申诉报告须有申诉的参赛选手、领队签名。
3. 赛项仲裁工作组收到申诉报告后,应根据申诉事由进行审查,6 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诉方,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如受理申诉,要通知申诉方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如不受理申诉,要说明理由。
4.申诉人不得无故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不允许采取过激行为刁难、攻击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不满意赛项仲裁工作组的处理结果的,可向大赛赛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仲裁
赛项设仲裁工作组,赛项仲裁工作组接受由代表队领队提出的对评委结果的申诉。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选派人员参加赛区仲裁委员会工作。 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后的2 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