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2年度浙江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审慎签订带格式条款的合同。
去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治理工作,围绕住宅装修、供用电水热气、校外培训、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约谈企业2517家次,发放行政建议书397份、责令整改通知书520份,立案查处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1036件。
被列入2022年度浙江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十大典型案例,可以归集为四大类型: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杭州某理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某理发店委托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美容价目指导手册和VIP卡,后当事人把手册和VIP卡摆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美容服务部的桌面上,其中VIP卡上注有“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等字样;指导手册第一页第五项有“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的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2022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嘉善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嵊州市某化妆品商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都属此类型。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当事人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谢谢您的理解!使用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2022年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温州市某服务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案。当事人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二手车,现场每辆车都有标价牌,牌上右下角用小字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具体以实车车况看样为准”,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安吉某干洗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均属此类型。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当事人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初起使用名为“用气合同(居民)”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为“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9月,岱山县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也属于此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