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四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会议在安徽芜湖召开。会上,集中发布了2022年度长三角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典型案例,我省三个案例入选。
具体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龙等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生产、销售山核桃仁系列案。经查明,自2019年9月以来,当事人方某龙在安徽绩溪租用场地开展山核桃仁生产加工活动,为了山核桃仁品相更好,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经查实,方某龙累计生产山核桃仁货值金额3500多万元,并通过微商方式销售给包括方某明在内的多个经销商。临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于2022年1月开展收网行动,共查获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1.25吨、山核桃仁1000余公斤,并对方某龙等1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等跨省生产销售假冒“3M”防疫物资案。经查明,上游生产厂家为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21年起接受委托生产假冒“3M”防疫物资,并销往浙江、广东等地。部分假冒“3M”防疫物资通过某知名网络采购平台销售到龙港市用于疫情防控。2022年6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共捣毁涉及浙江、江苏、广东等地的生产、销售窝点6个,对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标示“3M”的防护服7万余套、口罩2.3万余个,各类合格证、标签等涉案标识60万余个,涉案金额1500万余元。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审查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多项违法行为案。经查明,当事人从江苏具有生产“盐酸氨基葡萄糖”资质的公司购入该保健食品原料,将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委托生产“初乳碱性蛋白固体饮料”。依据国家规定,保健食品的原料不得用于普通食品,而当事人却擅自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审查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还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广告法》有关规定,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760.8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