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记者,我被拖欠的工资终于付清了。”日前,贵州籍农民工杨米花给记者发来信息表示感谢。
前段时间,记者收到杨米花的求助:她去年在温州瑞安市某工程项目部干浇筑混凝土的活,未订立劳动合同。自2023年6月开始被拖欠工资,累计3万元。
记者联系拖欠杨米花工资的包工头傅某某核实情况,可电话一直未接通。于是,给傅某某发短信亮明身份、说明意图,并指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当天,傅某某电话回复记者,承认有欠薪一事,同时指出造成欠薪的主要原因是工程款没到位。
记者把杨米花的讨薪请求转给瑞安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让他们帮忙解决。可是瑞安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联系瑞安市住建局有关人员后,被告知杨米花工资款已结清,并且有工资清单为证。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杨米花说,进入该公司上班的时候,傅某某专门带她去银行办了工资卡,可办好第二天又借机收走了,自己至今没拿回工资卡也不知道取款密码。后来发生活费和部分工资都是傅某某儿媳妇用微信转账的,她仍保存有全部转欠信息。
杨米花的微信记录清晰显示:2月8日微信名“心如止水”(傅某某儿媳妇):“你总共剩38787(元),把零头先转给您,剩整数……”
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卡竟在包工头手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7月16日,记者再次督促傅某某抓紧把3万元欠薪转还杨米花,并指出“把本应属于农民工的工资从农民工工资卡里取走,据为己有,已涉嫌违法”。傅某某回复“月底前处理好”。7月25日,傅某某给杨米花转去了3万元拖欠的工资。
由于用杨米花实名办的工资卡还在傅某某手上,在记者的建议下,日前,杨米花去银行办了销户手续。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方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