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打招呼上演“急辞”,公司可否扣发工资?宁波奉化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最终双方各承担一定责任。
去年6月底,职工小杨因个人原因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7月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小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后才能离职。但小杨收到通知后一直未理会,公司遂以“小杨未经单位同意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杨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小杨急辞工给企业管理、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为由,扣发小杨一个月的工资。小杨自知急辞工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但无法接受公司扣工资决定。经多次协商未果,小杨无奈来到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奉化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受理了小杨的申请,并综合分析该起劳动纠纷的法律知识点,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后,对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公司负责人表示因小杨急辞工,导致该岗位空缺,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同时在人员管理上造成不良影响。小杨则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错,但急辞工事出有因,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公司不能扣发一个月工资。
双方各有说辞,但该起劳动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求同存异”。工作人员“趁热打铁”,采用“背对背”方式展开调解。
调解员向公司相关人员解读职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小杨虽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未明确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后的违约处罚。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此外,调解员还向小杨普法,在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的情形下,职工应按规定执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负责人同意支付小杨一个月工资3500元,小杨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违约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同意赔偿1500元,随即公司扣除赔偿金后将2000元支付给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