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

产业工会

县(市、区)



职工因工伤残,工伤待遇如何落实?

发布日期:2023-07-28 16:24:32   来源:  

阅读量: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来自云南的黄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杭州下沙某工地从事水电工作。黄先生进入工地工作后与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并接受了相关安全教育等。2020年8月下旬,黄先生在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送医后切除脾脏并住进医院重症监护室。

  2020年9月黄先生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2月经过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七级,2021年4月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也已经出具了相应的工伤待遇核定表。

  黄先生受伤后没有收入,家庭生活困难,但是公司除事发当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没有再支付过任何费用。黄先生为解决工伤赔偿事宜,找到了工会法律援助站申请援助,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从承办律师接手到达成调解历时一个月,黄先生得以最快速度拿到相应的赔偿,既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及时解决了生活的困难。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的,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本案中黄先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七级,则工伤待遇中就会有三个重要科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区别于相对较轻的七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另一方面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保障。

编辑:服务中心采编   责任编辑:服务中心管理
工会新闻
时政要闻
浙江省总工会官网 版权所有:浙江省总工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5号 邮件:acftunews@acftu.org.cn 浙ICP备070224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