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3月,沈某由H制桶公司招用,从事冲床工作,双方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2009年10月27日12时许,沈某在上班时不慎被冲床冲伤右手中指,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由H制桶公司全额支付。2009年12月30日认定为工伤,2010年2月19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保持劳动关系。H制桶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沈某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冲床工作,但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5日,申请人沈某在工作中第二次受伤,部位是左手中指和食指。第二次受伤认定为工伤后,鉴定的结果是八级伤残。沈某要求与H制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第二次伤残(八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分别支付两次伤残(十级和八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H制桶公司认为,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再次支付,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支付一次。考虑到沈某的受伤情况,愿意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沈某于2011年10月初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1.解除与申请人H制桶公司的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H制桶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两次伤残(十级和八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工伤,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评析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5条规定:对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两次工伤责任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同一个用人单位,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终身的医疗和就业一次性补偿。两次工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次,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只能是一次。因此,根据“残情晋级原则”,对劳动者再次受到的工伤伤害,应对该次伤残程度进行技术鉴定,然后再结合其前次工伤伤残程度,综合评定其最终的伤残等级。如果两项等级相同,那么晋升一级;如果两项等级不同,按照等级的待遇标准来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存在重复享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