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基层工会全面推行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制度,是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是促进和规范基层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有效措施,是经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工会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工会经费审查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
二、目标与要求
第三条 推行“台账化管理”的目标:凡获得“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必须实施“台账化管理”,凡“合格职工之家”以及独立建立账户的基层工会都要推行“台账化管理”。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是把工会经审组织工作的职责、开展的形式、主要内容等通过工作台账的形式进行具体量化反映的一种管理制度,通过经审工作手册(工作台账)的形式进行记录。经审工作手册或工作台账由省辖市总工会经审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印发。
第五条 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应根据工会经审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和议事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经审工作,并按照台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将开展、完成的各项工作情况及时予以记录。
第六条 规模以上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定期审查审计制度
1、每年按时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2、定期审查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和工会会费收入情况;
3、定期开展对工会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
4、每年进行一次工会经费财务收支审计;
5、督促同级基层工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发扬财务民主;
6、根据规定开展对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建立工作、学习和议事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2、每半年检查一次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3、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规、工会财务制度、经审制度和经审业务知识;
5、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同时按规定换届改选,经审会负责人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
6、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并经常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七条 规模较小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1、每年按时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2、定期审查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和工会会费收入情况并适时开展对工会固定资产的审计;
3、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督促同级基层工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4、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制定下年度计划;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规、工会财务、经审制度和经审业务知识。
第八条 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工作采取量化目标,分步实施,全面推行的方式,并将推行“台账化管理”与争创“职工之家”活动结合起来,将“台账化管理”工作列入“职工之家”验收考核内容之一。
三、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县以上工会经审会负责对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和考核评比。定期召开会议对各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工作进行交流和总结,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经审组织,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开展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在推行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制度时,应组织基层工会经审人员进行培训,以使经审人员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规范格式、真实记录。县(市、区)工会、产业工会经审会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联系,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制订好推行工作的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把经审台账化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支持经审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经审台账化工作,主动为推行工会经审台账化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