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工〔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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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已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工会
2018年10月15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调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对代表进行培训;
(三)审核所征集的有效提案并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
(四)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五)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应做好提案征集动员和相关培训。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一般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实行提案受理常年制,以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形式征集和办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件提案须有3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方为有效。各代表团、教代会、工会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以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