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我因患上红斑狼疮请长病假休息,12个月后公司通知我去上班,但我的病还没有完全治好,医生说至少需要再休养半年。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依法律规定能否再请半年病假?
解答:目前,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情形适用原劳动部在1994年下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根据该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同时文件规定了不同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就您的实际情况而言,若您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可以享受十二个月病假期;若实际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的,则可以享受十八个月病假期;且经过一个累计病休周期后,您可继续申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