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去年7月,公司与别的公司合并,我还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现在新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时,新公司不承认我的工作年限,说公司变了,劳动关系也变了,以前的工作年限不算了,新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此规定,该员工与合并前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合并后的新单位承受,其工作年限亦可延续至新单位。当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该员工在前后两个单位累加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若新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时,不承认其原先的工作年限,该员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