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离职后向公司要求补缴公积金,但公司答复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以不缴,这样的说法是否合法?
解答:《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且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答复是错误的。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与其他劳动争议的维权方式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