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2010年7月入职,工作地点一直在温州市区。今年公司因内部结构调整,要我到瑞安市去开拓市场,一年后可调回市区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温州”,不是“温州市区”。公司未在瑞安为我安排住宿,但有相应的交通补贴,允许我每天迟一小时到岗。我因瑞安路远不方便,不同意工作地点变更,但公司出了书面通知要求我到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向单位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重大变更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下,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一个临时性的变动,并在给该劳动者带来工作不便的情况下,或为其提供相应的住宿或为其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这样的工作安排应属于合理变动。从你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对你工作安排属于合理变动,不构成重大变更,如果你不接受并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