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

产业工会

县(市、区)



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平台> 咨询解答> 合同篇

短期劳动合同终止应有经济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9-03-22 15:20:05   来源:  

阅读量:

咨询:某家建筑公司在有工程项目时,与我签订短期的木工岗位劳动合同,工程结束就和我结清工资,等下一个工程有木工活时又再与我签订一个短期劳动合同。想了解一下,该公司在工程结束时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因工程需要与你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允许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以上规定,这家用人单位每次都在任务完成后主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应该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工会新闻
时政要闻
浙江省总工会官网 版权所有:浙江省总工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5号 邮件:acftunews@acftu.org.cn 浙ICP备070224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