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小张与台州一药业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在试用期间小张出过几次小差错,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小张,需要对其延长使用期限3个月。在6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作出决定,由于小张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条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在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以其在工作中出过差错为由,作出了延长其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未取得小张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公司在小张工作6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提出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