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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9-03-22 15:25: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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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妻子在某服装外贸公司上班,任财务经理,负责出口退税等工作。由于不慎将部分票据丢失,导致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造成将近20万元的退税损失。公司以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我妻子辞退。我妻子正值怀孕期,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解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权益维护有明确规定,但此时的女职工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包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所以如果怀孕女职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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