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

产业工会

县(市、区)



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平台> 咨询解答> 工资篇

不定时工时制的管理人员能否主张加班工资等权利?

发布日期:2019-03-22 15:28:26   来源:  

阅读量:

咨询:我是一家酒店经理,工资以年薪计算,单位与我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过年期间我天天上班,而且全年没有休年休假,请问我是否能主张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解答:《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原则上应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另外,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第11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因此,当用人单位实行了经过人社部门审批的不定时工时制,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不能主张加班费,也不适用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的规定。

编辑: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工会新闻
时政要闻
浙江省总工会官网 版权所有:浙江省总工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5号 邮件:acftunews@acftu.org.cn 浙ICP备070224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