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

产业工会

县(市、区)



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平台> 咨询解答> 工伤篇

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规定报销部分能否主张单位补足?

发布日期:2019-03-22 15:04:58   来源:  

阅读量:

 咨询:金某于一年前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为工伤九级,经社保部门报销医药费后,发现有一部分医药费因不属工伤保险基金偿付范围而未能报销。为此,金某来电咨询,这部分社保不能报销的医药费是否应由单位支付?

解答:根据《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劳动者发生工伤就医时,要第一时间告知医疗机构是工伤事故,医疗机构一般都会尽可能使用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目录范围内的医疗项目进行救治,否则医疗费用超出社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原则上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编辑:管理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工会新闻
时政要闻
浙江省总工会官网 版权所有:浙江省总工会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85号 邮件:acftunews@acftu.org.cn 浙ICP备0702245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