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今年5月上班时摔伤脚踝骨折,医院治疗出院后,用人单位告知要我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才能帮我去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我在解除协议上签字同意。同年9月,工伤认定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伤残8级,我现在要求用人单位恢复我劳动关系,给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同意。问,我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宜未处理完毕前签订的解除协议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或是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实行无过失性辞退。法律对工伤及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进行了特别保护。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自身利益,诱骗或胁迫工伤职工在解除协议上签了字,直接损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那么这份解除协议应属无效。所以,你需要举证是在用人单位诱导下被迫签订的解除协议并非自愿,法律上就能得到支持认定解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