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下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都已完成,单位以肇事方已对我作民事赔偿为由一直没有落实我工伤待遇,问我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再获得工伤赔偿?
解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据此规定,除了一些可能存在的重合款项之外,职工因第三人过失造成的伤害(包括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且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都可能获得双重赔偿。你单位若以肇事方已民事赔偿为由拒不落实你工伤待遇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