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黄某是某公司的保安。某晚,公司一位员工外出吃夜宵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回单位宿舍,但对方纠集一批人要冲进公司大门找这位员工斗殴,黄某正值上班便竭力阻止,在阻止过程中被打伤,后去医院治疗并自己支付了医疗费用。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认为黄某是被他人打伤,公司不予负责。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也有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黄某是在上班期间履行职责受伤,有权利要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