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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的哺乳时间还能享受吗?

发布日期:2019-03-22 15:3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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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16年12月生下一男婴。在产假期间,有朋友说每天1小时哺乳假被取消了。我询问本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得到的回答是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生条例》已取消了哺乳假,因此,我不能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假。请问,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我在哺乳期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哺乳时间?

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哺乳假规定,确实只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对象,而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就不再适用。你单位是将哺乳时间与哺乳假的概念混淆了。你于2016年12月生产,产假期满上班后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孩子一周岁内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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