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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这样支付工资时,你要当心了

发布日期:2017-02-20 08:59:03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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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劳动法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长期以来,法律认可的工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且要有发放工资单、遇节假日提前发放等一系列详细要求。但是,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图省时省力,时兴通过电子钱包转账发放工资,还有的以固定报销方式,每月发放“阴阳”工资等,这些超出法律限定的工资发放形式,存在很多瑕疵和问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工资这本账,还须及时算清楚。

  案例1:“支付宝”领工资方便但有风险

  2016年10月8日,从江西来杭州打工的小鲁,被妍尚图文店聘用,从事文字处理工作,说好保底工资,每月2600元,老板承诺,月工资肯定不低于3000元。第一个月,店老板给她发微信红包800元,后领了2000元的现金;第二个月,老板通过支付宝给她转账了1800元工资,没了下文;今年元旦,老板通过微信给她转账了1000元后就没音讯了。1月16日是工资发放日,小鲁提出辞职,并明确要求结清工资,可老板不给。无奈的小鲁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图文店给结清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监察员热情接待,细问用工相关情况,可“无社保、无劳动合同、无工资清单”的小鲁一脸茫然。监察员让其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更是“一无所有”。在仔细询问中,小鲁想起前两天老板给她微信转过1000元工资的记录还在。但查看微信无名无姓,无单位,转的用途也未曾说明。上门调查,图文店老板矢口否认招用过小鲁。监察员告知小鲁,仅凭一个微信头像,是无法证明这就是单位给她发的工资。小鲁找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也因缺乏有力证据而无果。事后,小鲁悔不当初。

  那对于小鲁这种情形,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钱包转账记录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王燕认为:“电子转账”的效力,还需配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

  何律师说,劳动法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过去一般是给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随着支付手段的多样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也成为一些小微企业支付工资的首选。但在现实生活中,电子账户往往是个人账户,并非公司账户,相对来说容易引发争议。就本案而言,小鲁无社保、无劳动合同、无工资清单,想要通过电子转账记录认定劳动关系就比较棘手。

  为此,何律师认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发放使用电子转账方式,或者压根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每个月电子转账的时间、金额是否前后一致,来综合认定为实际发放工资的依据。

  同时,何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用工时,配合电子转账的证据都要保存下来,比如电子工资单,如果实在没有,可以通过邮件、短信或当面询问这笔转账的性质,是工资、津贴、报销抑或其他报酬,通过书面或者录音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以便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以此作为提出主张权益的依据。

  案例2:“阴阳”工资发放引发争议多

  2016年5月5日,裘师傅被杭州莘羽贸易公司聘用为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载明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公司明确表示要想薪酬拿得多,就得去拼销售业绩。裘师傅的业务能力较强,每个月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一般在8000元左右。公司给裘师傅发放工资,是将5000元左右的工资打到他的银行卡账号上;还有3000元左右的工资,公司与他协商,为了少交税,每月让其至少拿1000元的发票来报账,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他。

  去年12月底,裘师傅因工作上与公司主管意见不合,发生争执,被公司炒了“鱿鱼”。双方就此终止了劳动合同,裘师傅办理了交接手续,结清了工资;但提出要求公司支付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同意支付裘师傅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4674元。裘师傅不同意,说要按照每个月实际所得8000元补给他,贸易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争执,后裘师傅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庭审中,贸易公司提供了裘师傅的月工资清单,显示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674元,并愿意以此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而裘师傅不同意,裘师傅说,为了“合理避税”,公司有“阴阳”两套工资账单,一套是公司每月打银行卡里5000元左右的“官方”工资账单,另一套是他每月外加3000元左右的“报销费用”,而实际所得应为8000元收入。贸易公司对于裘师傅的说法不予认可,实地调查也无法考证公司另有3000元“报销费用”发放过。裘师傅无法提供曾报销过的发票单据,对于贸易公司每月另发放3000元左右的“报销费用”就是工资的说法无法提供证据去证实。

  后仲裁委认定裘师傅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了按照月工资8000元的基数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何律师就本案分析认为,3000元“报销费用”如确有其事,一般情况下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也不认定属于工资范畴,只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作预先垫付的相关费用的返还。本案中,裘师傅每月有固定的报销费用是3000元左右,并非实报实销,能否将报销费用认定为工资,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裘师傅能够证明实际发生过的报销费用是单位借此规避发放工资的义务,掩盖发放工资的事实,应该可以将该项费用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反之,将该项费用认定为工资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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