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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总工字〔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7-04 09:1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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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总工会,集聚区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市直各系统工委,在衢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衢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9626日召开的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总工会

2019627

 

衢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工会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由市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的要求,努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化解职工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有效减轻职工因患病给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的实际困难,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措施,在衢州市总工会领导下,由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凡已参加衢州市职工医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集体参保。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单位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职工医保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体参加。

第四条  参保时,单位工会须提供参保职工名册(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等,要求用EXCEL格式制作)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第三章  保障期限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以年为计算单位。起止时间自11日起至1231日止。一个保障期满后可连续参保。

第六条  保障期内如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本办法所规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待遇也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互助保障金筹集和缴费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由单位或个人缴纳、政府和工会的补助、社会各界捐赠或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等四方面组成。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设立独立的帐户统一管理互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市总工会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经费。

第八条  参保单位工会统一按每人每年50元(一年一定)收取,集中上缴。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互助金可由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每年的9-11月为下个保障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包括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经职工医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含住院起付线、工会起付线、大病用药费用),从201971日起按40%比例予以报销。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设起付标准和全年累计支付限额。医疗互助起付标准为500元,201971日至1231 ,起付标准按半年度250元(含)扣除,全年累计支付限额为20000元。起付标准和全年累计支付限额根据保障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参保职工发生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机关及参照执行的事业单位,其参保职工经职工医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先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付保障金后,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在保障责任期内,参保职工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若职工医保关系仍在本市范围内的,保障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续保时如本办法有新的变动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7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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