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旅委、市直各单位工会组织:
为顺应职工对疗休养活动多样化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疗休养活动开展,根据省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号)和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总工办发〔2018〕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职工疗休养政策作以下调整和完善:
一、疗休养费用支出和时间安排
1.疗休养费用支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总费用不高于2000元/人•年,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2.疗休养时间安排。职工参加省内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以下简称周边省(市)〕疗休养的,时间安排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的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吉林省和自治区〔以下简称对口支援省(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一般不超过7天,且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二、有序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
1.倡导立足市内就地疗休养。鼓励职工在本市农家乐、民宿、休闲度假村等场所开展疗休养,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单位安排在市内就地疗休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
2.做好杭衢两地疗休养交流与合作。为深化杭衢山海协作,进一步密切杭衢两地疗休养交流合作,可将各单位赴杭州市疗休养职工人数视同为在市内疗休养人数。
3.做好省际疗休养交流与合作。各单位可组织部分职工赴对口支援省(区)和周边省(市)开展疗休养活动。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一个省域内进行,按一地多点原则开展活动;赴对口支援省(区)疗休养的,应优先将我市对口支援省(区)的相关地区(详细清单见附件1)作为疗休养目的地之一。各单位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总数的1/3,优先考虑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公务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模范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等,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市直各单位跨省疗休养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可选择市内品质旅行社承办;各县(市、区)跨省疗休养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决定。市总工会要与市对口办做好协同工作,及时通报跨省疗休养开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市、县(市、区)总工会要为对口支援省(区)及周边省(市)职工来衢州开展疗休养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三、实行疗休养备案制度
将原来的疗休养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调整为疗休养备案制度,各单位在每批次职工疗休养成行前5-10个工作日,应填写《衢州市职工疗休养计划备案表》(见附件2),报市或者县(市、区)总工会备案(赴对口支援省(区)疗休养的,还需附疗休养行程单)。备案表经市或者县(市、区)总工会审核盖章后,作为办理费用报销的凭证。
四、建立疗休养工作台账
各单位要建立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疗休养计划备案表、团队招投标资料、询价单、疗休养服务协议(合同)、疗休养行程单等,做到台账清楚、完整。疗休养承办单位和职工疗休养基地也要建立工作台账,内容包括疗休养服务协议、疗休养行程单、人身意外险保单、租车协议、休养职工满意度调查表等。
五、加强对疗休养工作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职工疗休养活动,严禁借疗休养之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财物。疗休养承办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超范围经营、虚开发票、发放疗休养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疗休养业务承办资格。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职工疗休养活动有序、安全、规范开展。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对衢总工字〔2015〕38号、衢总工字〔2015〕62号和衢总工字〔2016〕15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衢州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清单
2.衢州市职工疗休养计划备案表
衢州市总工会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旅游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