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服务中心指南
发布日期:2013-11-09 20:20:00 作者:zghadmin 来源:
基本原则:以国家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职责到位、服务质量到位。 工作目标: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准则,坚持务实创新,办事公道的工作作风,把职工服务中心建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窗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开展扶贫帮困的重要平台、充满阳光和温暖的职工之家。 二、服务范围和办理程序 (一)信访接待 1、为来访职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 2、受理各个基层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 3、受理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受理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其他信访事项。 受理程序: 1、对于职工的咨询,工作人员能当面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或回复; 2、不能当场解答或回复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人及时启动协调程序。一般事项在六个工作日内、较复杂的事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答或回复; 3、不能通过协调给予解答或回复的,建议启动法律援助程序。 (二)法律援助 1、援助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市本级及莲都区用人单位职工;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2、援助范围: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根据《工会法》规定应由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其他案件; 3、援助形式: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非诉讼调解;担任已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 受理程序: 1、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3)代理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严格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办理: (1)符合《丽水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经批准同意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困难帮扶 1、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或略高于市本级及莲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支出巨大,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 4、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其他特殊困难确需提供帮助的。 办理程序:职工本人申请,基层工会组织和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经职工服务中心核实后,报总工会审定。救助方式视实际情况而定。 (四)职业介绍 1、开展求职和技能培训意向登记; 2、为求职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3、为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办理用人需求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4、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 办理程序: 1、由求职人员如实填写登记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求职人员应出示职业资格证书; 2、用工单位招用人员要求提供中介服务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证明及招工简章(包括单位简介、招用人数、招用条件、考核办法及工资待遇等); 3、根据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需求,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五)医疗互助 1、参保范围和对象:凡已参加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组织关系属丽水市总工会本级主管或协管单位的在职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参保办法:在职职工由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 3、保障期限:期限为1年。保障期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保障费:保障费暂定每人每年50元,被保障人在一年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保障待遇等详见医疗互助服务指南。 三、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牢记宗旨,勤政为民;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努力学习,提高素质;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讲求效率,优质服务;团结务实,开拓进取。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