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文件
衢江劳模办〔2019〕1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劳动模范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委,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努力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加优质服务,根据衢总工字〔2017〕5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衢江实际,制定《衢州市衢江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
(代)
2019年5月27日
主题词:劳动模范 管理细则 通知
抄送:市总工会、区委办、区府办,徐惠文副书记、徐爱平部长、曾三山副区长,区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成员
衢州市衢江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衢江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全区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衢江区已获得全国、省、市、区(县)劳动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全国、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
第三条 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劳模办)负责宏观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劳模办建立劳动模范基本情况数据库。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动模范个人档案,记载要完整准确,主要事迹简明扼要。
第五条 建立劳动模范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制度。劳动模范退休后,所在单位工会应在退休文件下达两周内,填报荣誉津贴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区劳模办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并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后实行。
第六条 建立劳动模范情况报告制度。
1、劳动模范因获得高一级荣誉称号、调出调入的,由其所在单位在一周内将详细情况报告区劳模办。
2、劳动模范因伪造主要事迹、犯罪受刑事处分或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单位一周内将详细情况报告区劳模办,经授予单位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完善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慰问和医药费报销制度。
1、对住院的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到医院看望,区劳模办视情况看望劳动模范,并按每人1000元标准控制。
2、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按照区政办发〔2004〕61号、区政办发〔2014〕112号文件精神执行。并由区总工会开具劳动模范医疗费报销证明,携医疗报销凭证,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劳模到本单位报销,农业(企业)劳模到区社保局予以报销。
第八条 完善荣誉津贴发放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劳模荣誉津贴随工资每月发放,农业(企业)劳模荣誉津贴,每年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由区劳模办对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审核,并经区总工会领导审批后,财务在一周内打入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第九条 逝世劳动模范的善后处理制度。
1、对逝世劳模遗属进行慰问。对逝世劳动模范的遗属进行一次性慰问,慰问金分别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0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含1956年--1964年省先进生产者(工作)者称号]1500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市级劳动模范1000元、衢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区级劳动模范800元。
2、为逝世劳模敬送花圈。各级劳模逝世,由区总工会代表各级荣誉授予单位送花圈一个,区总工会送花圈一个。
第十条 完善劳动模范疗休养制度。
区劳模办每年组织在职在岗的各级劳模开展疗休养或考察调研活动,各级劳模原则上享受两年一次疗休养。机关事业单位(含金融等国有企业)的劳模疗休养费用由所在单位行政予以报销;其他劳模疗休养费用由区总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困难劳动模范的救助慰问制度
1、元旦、五一、春节前后由区领导或区总工会领导慰问部分劳动模范代表。
2、建立困难劳动模范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癌症、瘫痪及严重慢性疾病)、突如其来的灾难造成劳动模范生活困难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区总工会领导批准后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衢江区劳模办负责解释。衢江劳模办发〔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